近日,由武宁县检察院提起的朱某、邱某、匡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李某非法收购销售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请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判处八被告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判令八被告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十八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被告朱某、邱某、匡某等六人为谋取私利,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利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并将捕捞的渔获物卖给张某和李某,非法获利共计十五万元。被告张某、李某收购朱某、邱某、匡某等六人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野生鱼,非法获利共计三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朱某、邱某、匡某等六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张某、李某在明知朱某、邱某、匡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依然非法收购并销售。上述行为侵害了修河水域水生动物资源,给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本地媒体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