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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查明《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

  (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

  (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

    1、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核对笔录的权利;

  (6)知晓涉嫌罪名的权利;

  (7)知晓鉴定结论的权利;

  (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逮捕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核对笔录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向检察人员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人身检(复)查的义务。?

  3、审查逮捕阶段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充分陈述权;

  (3)核对笔录权;

  (4)证件知悉权;

  (5)侵权控告权。

  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侦查证据。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说明和说理,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

  《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受案和审查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处理意见。?

  五、办案期限?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日。?

  (二)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

    六、逮捕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七、不批准逮捕案件标准?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八、报请人大许可?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九、案件讨论与决定

  (一)科(处)长主持科(处)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复议案件、复核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案人提出批准逮捕意见的,科(处)长同意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科(处)务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十、签批与送达?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填写《送达回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阐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填发《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十一、变更与撤销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和《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或者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十二、追捕、复议、复核

  (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复议后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除制作《复议决定书》外,还应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并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通过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交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决定通知书》后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复核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三、审查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工作流程适用一至九条的规定。但是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侦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十四、备案

  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备案报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1、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2、批准逮捕的立案监督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非典”犯罪的案件;

  3、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4、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十五、归档

  办案人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回执后五日内,按照要求装订审查逮捕副卷,交内勤统一保管,对批准逮捕的副卷,内勤于十日内移送公诉部门,与公诉副卷一并由公诉部门归档;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保管当年和上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对时隔一个年度的不批准逮捕副卷应当及时送交本院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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