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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新闻发布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如下新闻发布办法。

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为:检察工作重要部署;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涉及民生民利的普通刑事案件有关情况;创新创优的阶段性成果和经验做法;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工作经验;检察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举办的重大活动;对涉检报道及舆情的回应;以及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表声明、谈话;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新闻;组织或接受媒体采访;其他新闻发布方式。

以不同的方式发布同一信息时,内容口径必须统一。

三、新闻发布由检察长进行。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可以代行发布。

四、政治处是新闻发布管理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实施,受理、接待、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与相关部门就重大新闻题材进行协商,共同撰写新闻宣传计划和对外答复口径;密切关注和分析涉检舆情,积极引导应对境内外涉检舆论;定期对新闻发布的组织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五、各部门根据检务公开工作要求需要发布新闻时,应及时、主动与政工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新闻信息。需要即时发布的新闻,应当随时安排发布。新闻发布的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经其分管领导审定,特别重要的由检察长审定后,交由政工部门发布。

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六、新闻发布会采取定期发布形式,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检察长根据需要决定召开。

召开新闻发布会前,应将新闻发布的背景、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新闻发布稿等内容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登记备案。重大敏感案件的发布应向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取得同意;涉检舆情处置等问题的发布应向上级院分管网络舆情应对处置的领导汇报审批,并报上级院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七、加大检察信息公开力度,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和涉检突发公共事件,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影响侦查办案及没有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前提下,应及时稳妥地在自身检务公开平台、主流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掌握涉检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八、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经报请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和对外发布工作新闻,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工作采访申请或向新闻媒体提供工作新闻信息。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擅自对外发布工作新闻,或擅自提供工作新闻素材引发炒作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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