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表示,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一、工作开展情况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意识,立足检察职能,坚持应救尽救、公平、合理救助原则,积极推进“暖心检察”司法救助品牌建设,不断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2022年,检察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9件60人,同比上升293%和300%,共计发放救助金46.711万元,同比上升196%,救助总人数和总金额均居全市前列。2023年1-5月,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4件24人,较上年同期,上升242%,共计发放救助金20.5286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201%,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切实解决一批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救助对象覆盖困难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内外协作,畅通线索“主渠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采取内部协作和外部协调相结合的方式,拓宽线索来源,破解救助线索来源少的关键难题,主动作为,努力实现救助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目标。一是对内聚力,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以控申部门为主导,建立健全司法救助线索内部发现、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各业务部门在办案时注意发现因不法侵害遭受的损害及生活困难情况,将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主动移送控申部门;二是向外借力,强化与民政、乡村振兴、妇联、残联等单位协作配合,构建“检察+”救助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实现线索共享。通过上述渠道获得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研判,主动救助,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在保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今年1-5月,共接收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26条,其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线索18条,办案检察官主动引导被害人家属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在司法救助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即将救助金全部发放到位。

(二)凝聚各方力量,编织爱心“防护网”。创新工作思路,主动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一是打造多元化的救助体系。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完善多元救助方式,以检察“一元救助”拓展为社会“多元帮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三助”平台,进一步加强与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司法局、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建立“一案一策”,提升救助精准度。二是强化一体联动救助模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特别困难的,主动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以三级检察院联动救助等方式,强化工作合力,加大救助力度,增加救助金额,实现检察一体联合救助。2022年以来,共联合救助1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8万元。三是拓展多维度救助融合体系。对于存在其他救助需求的,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共同提供心理疏导、金秋助学、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和其他临时性救助等。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在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重点提供教育帮扶和心理疏导;针对贫困被害人,除提供司法救助外,重点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推介服务,构建多元化救助格局,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化、专业化。

(三)突出救助重点,秉承为民“新理念”。强化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以最高检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为契机,把这两项活动作为当前深化妇女权益保护、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和举措,有力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2022年以来,救助困难妇女儿童39件39人,发放救助金42.7386万元;救助农村地区困难群众81件82人,发放救助金66.7896万元。
(四)定期跟踪回访,搭建检民“连心桥”。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作用,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协调、主动回访,积极保障困难当事人获得救助的权利,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做好事后回访,提升救助质效,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让工作更贴近群众、更有温度。通过切实开展司法救助回访活动,围绕重点救助对象的思想情绪、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研究制定后续针对性帮扶措施,科学指导救助对象用好司法救助金,帮助他们重树生活的信心。2022年以来,办理的83件司法救助案件已全部进行回访,切实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落实落细。
武宁县检察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同步开展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通过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持续优化救助效果,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又立足被救助人实际生活困难,强化政策支持,凝聚社会力量,开展精准帮扶,增强被救助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当事人的有效机制,有力促进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