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相峰表示,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至今,“醉驾入刑”已有13年。据统计,2011年5月至2024年5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900件903人,其中“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占比高达99.6%。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
(一)案发数量居高不下。自醉驾入刑以来,该类犯罪持续高位运行。以2021年至2023年为例,我院2021年全年审结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176件,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34.17%;2022年审结199件,占比34.31%;2023年审结179件,占比34.96%。由此可见,“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一直是我县的常见、高发型犯罪类型。
(二)重度醉驾案件占比较大。2021年至2023年办理的554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酒精含量在150-200mg/100ml的有147人,占比26.53%;200mg/100ml以上的有57人,占比10.29%。重度醉驾案件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交通肇事风险大。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事故率占比较高。2021年审结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案发的有65件,事故率为36.93%;2022年有47件,事故率为23.62%;2023年有44件,事故率为24.59%。尽管“醉酒型”危险驾驶事故率呈下降趋势,但仍处于较高区间。
(四)酒后驾驶再犯人数持续上升。2021年审结的176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的有21人,酒后驾驶再犯率为11.93%;2022年有24人,再犯率为12.06%;2023年有40人,再犯率为22.35%。酒后驾驶再犯人数逐年增多,且增幅较快。

(五)涉摩托车数量较多。2021年涉摩托车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有91件,占比51.70%;2022年有97件,占比48.74%;2023年有79件,占比44.13%。随着我县汽车保有量增加,涉摩托车醉驾案件占比呈小幅下降趋势,但占比始终在高位徘徊。
二、原因剖析
(一)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欠缺。部分涉案人员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安全意识不强,在醉酒驾驶案发后,认为被抓只是罚罚款、扣个分就行。尤其是对醉驾入刑认识上存在误解,认为醉驾的处理上就是赔点钱而已,明显对危险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充分认识到醉驾犯罪成本之重。
(二)涉案人员普遍抱有侥幸心理。很多涉案人员存在少喝一点没事,喝点啤酒没事,饮酒后尚属清醒可以驾驶机动车,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不会被当作酒驾查处,酒后短途驾驶危险性不大,偶尔酒驾并非大过等心态,将法律规定抛诸脑后,实施醉酒驾驶行为。
(三)查处力度相对不够、方式较为单一。对摩托车查验管控不够严格,导致无牌无证驾驶情况较多出现。且排查范围较窄,查处点主要集中在交通要道地段,节假日前后查处多,平时查处少,容易让酒驾驾驶人钻空子,避开要道或避开时间点,规避检查,滋长酒驾驾驶人侥幸心理。
(四)针对性宣传不到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已深入人心,但对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同样是酒驾行为的宣传教育较少,社会公众缺乏对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醉驾的普遍性认知。
三、我院开展“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推行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快侦、快诉、快判”快速办理机制,进一步精简法律文书和办案流程,提升办理效率,避免醉驾案件久拖不决,减少犯罪嫌疑人司法诉累。
二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检察官重点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讲,通过“把法讲清、把理讲透”,使犯罪嫌疑人准确认识醉驾的危害性,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降低再犯罪风险。
三是规范醉驾案件办理。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确保依法准确规范运用不起诉权。同时,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避免“不刑不罚”现象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用心用情办好“醉酒型”危险驾驶这一群众身边的小案。
一是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强化醉驾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处理,及时将不予刑事处罚的涉案人员移送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填补不予刑事处罚空隙,切实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二是加大醉驾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检察官讲办案故事”、“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同时,适时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犯罪预防宣传,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守法习惯。
三是强化醉驾源头预防治理。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人员安全驾驶教育管理,强化餐饮、娱乐等涉酒场所警示提醒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严禁酒驾”的浓厚氛围,最大程度遏制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