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到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当事人宋大爷的电话,“真是太感谢检察院的帮助,法院判决下来了,我的误工费诉请也得到了支持,要不是你们,我还不知道可以主张误工损失呢!”电话那头宋大爷感激地说道。
2023年9月的一天,宋大爷在干完农活回家的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宋大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轿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大爷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经多次与司机李某、保险公司协商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赔偿费用无果。无奈之下,宋大爷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并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琳考虑到宋大爷因事故受伤行动不便,为更好的了解案情,带领办案检察官上门入户调查核实。在审查宋大爷诉讼材料时发现,其在诉状中未主张误工损失。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超过60周岁为由直接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否定其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误工费,于是主动告知宋大爷可增加误工费诉讼请求。

今年10月18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10月3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宋大爷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误工费等合法诉讼请求,判令司机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8万元,维护了宋大爷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该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8件22人。依法帮助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