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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驶”不得!
时间:2025-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理念的倡导下,电动车因其价格相对便宜、不易堵车、容易泊车、节能环保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许多电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规知识匮乏,导致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严重的还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经临潼区法院审理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2022年2月13日傍晚,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公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村路口时,与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而张某并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所驾车辆虽为电力驱动,但结合车身铭牌、额定功率以及鉴定意见,属于机动车类别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释法说理,张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临潼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检察官温馨提示: 电动三轮车虽然在代步和运输轻型货物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其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切记要按照规定挂牌、持驾驶证,同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驶,避免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的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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