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一方面旨在妥当拓展我国法域外适用,提升国际话语权;另一方面是为了有效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适用于我国。为保护本国企业、消费者和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域外适用条款,以“效果原则”的方式对域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域外适用条款具有合理性和应然性:其一,顺应国际上诸多国家(地区)都主张并制定以“效果原则”为基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条款的趋势;其二,为实施国际法上的请求权提供国内法依据;其三,基于相关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现实需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存在触发适用标准不明确、实施效果缺乏有力保障等难点。应从以下方面明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路径:一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执法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平衡管辖权的扩张与节制。具体包括明确“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要件的损害程度标准、构建涉外不正当竞争区分式冲突规范、在满足“效果原则”标准后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国际礼让等。执法司法机关须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为国际市场提供可预期性。二是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保证我国涉外案件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等,努力提升我国竞争法治国际认可度。三是积极参与和推进竞争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为跨境执法协助、域外证据的获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以上摘自《政法论坛》《武大国际法评论》,高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