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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马为驴”,卖驴肉汤的老板栽了!
时间:2025-12-29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一直以来,河南省嵩县某驴肉汤馆食客盈门,谁也没想到,驴肉汤里竟掺着马肉。经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判决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025年5月23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嵩县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驴肉汤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店仓库内查获一批疑似“马前腿肉”的肉制品,将其抽样送检。经专业机构检测,送检肉样中含有马肉成分,未检出驴肉成分。

2025年6月3日,嵩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6日,张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段时间驴肉价格飙升,‘纯汤’成本太高了。我看马肉和驴肉在外观、口感上比较相似,但在单价上便宜了近一半……”据张某供述,2025年1月至5月,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他先后17次从郑州进购马肉3000余斤。张某将所购马肉加工处理后,掺到驴肉汤中售卖。侦查阶段,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9月19日,该案移送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好这个案子不仅在于查实‘掺假’事实,更在于算准涉案金额。”该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情后,引导公安机关核对涉案金额中是否包含附属食品金额,结合公安机关统计的销售时段区间,依法对饼丝、饮料等非驴肉汤的相关销售金额予以扣除,初步认定了涉案销售额。

为进一步精准认定销售数额,检察官通过仔细梳理支付宝账单、微信支付记录、物流单据、案发经过等客观证据,并结合张某的供述,认定张某首次购进马肉的时间是2025年1月4日上午。考虑到当天进购的冻马肉存在物流运输和加工流程耗时,且该汤馆仅早午餐营业等因素,办案检察官认为,1月4日销售的驴肉汤尚不属于“以假充真”的涉案产品,依法应将该日的销售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而抽查当天,工作人员查获的样品系冻马肉,并无相关肉汤样品取证,理应同样将当日销售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15万余元。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将线索同步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5年10月14日,该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4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支持其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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